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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推荐3篇) -九游会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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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 第1篇

保险责任约定了保障范围,超过范围的,保险公司可以以不符合保险责任条款来拒赔。

比如重疾险的保险责任里都有“初次发生”“首次发生”等描述,指的是合同成立后才发生的疾病,那么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经确诊的疾病,肯定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同样,“两年不可抗辩”也“管不到”免责条款。

重疾险的免责条款里都会写明对既往症和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是不承担保障责任的,那么即使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仍然可以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另外,保险事故于两年之内发生的,也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比如,投保后两年内就出险了,但一直不去理赔,等满两年后再去找保险公司,这样其实也没用。因为,虽然申请理赔是在满2年后,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可没满2年。没满2年,就不存在“两年不可抗辩” 的问题。

说了这么多“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没用的情况,那么它什么时候有用呢?

投保时不管是主观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后出险了,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和出险疾病之间没有关联的,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大概率会赔。

比如,投保时有乙肝没有如实告知,2年后确诊了肺癌。乙肝和肺癌没有关联。

同样是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但两年后出险的疾病和未告知项有关联,比如未告知乙肝,2年后确诊肝癌,这种大概率拒赔,诉至法院后,很可能会获赔,也不排除败诉的可能。但即使官司赢了,一审二审下来,费时费钱,心力交瘁,这是我们最初想要的吗?

风险没来时,买一份保险,拥有一份保障;风险降临后,顺利得到理赔,帮自己和家庭渡过难关。这才应该是我们购买保险时的初心。

所以要善用“两年不可抗辩”。把它当盾来用,万一发生相关的理赔纠纷,用它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千万不要拿它当刀枪,用来投机,欺骗保险公司。因为前面咱们也说了,它一点儿也不万能,充满了太多不确定性。

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 第2篇

分号说明条款文字为并列关系,单独应用,但本句可以视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为前提,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和承担保险责任并列,即发生保险事故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未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种解读相对上一段中的解读方法更易理解和接受。

举例说明:

投保前高血压三级、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未告知。投保后一年内检查出尿毒症,无论申请理赔时是否合同生效超过两年,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保单满两年后,投保人又因脑中风后遗症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可能因非初次罹患疾病拒赔;保单满两年后,投保人又检查出胃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 第3篇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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