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合同违约责任(共5篇) -九游会ag
霸王条款合同违约责任 第1篇
很多人以为,虽然提前离职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但如果没有按法律的规定而提前离职,还是需要支付违约金吧?这个当然也不可以。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禁止性的规定外,该法的第九十条对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未提前通知而离职,其法律责任是赔偿损失,但无需支付违约金。
霸王条款合同违约责任 第2篇
条款:
“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自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旅行社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0%;(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75%;(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0%。”
评析:此条款属于依据违约而获利的不公平条款。《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旅行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条款约定,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除了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金,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霸王条款合同违约责任 第3篇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员工的培训分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只有后者才可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而《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则明确排除了职业培训不得约定违约金。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该规定,对员工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应以其法定义务的履行,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对价。
霸王条款合同违约责任 第4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工伤的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意为不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原则,即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系自残、自杀,以及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吸毒导致伤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虽已失效,但也有参考意义“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霸王条款合同违约责任 第5篇
首先,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且劳动者提供劳动,其获得的收益仅是其提供的劳动价值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作为运营成本及经营收益归于用人单位,要劳动者承担全额的赔偿,则显然收益与风险不对称,此于劳动者而言为不合理、不公平;
其次,劳动者提供劳动,是代表用人单位及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的不良后果用人单位也不应全部免除。
立法上也体现了这种观点。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上来看,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需要赔偿的情形极少,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人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三)因劳动者原告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六条对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对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其前提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也即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才赔。
不过在实践中,对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问题,根据各地的规定,如是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即便无制度规定或约定,一般还是支持全部或部分,但如无重大过错的,则一般难支持(广东就没有规定需要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