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控制下的单价合同(实用4篇) -九游会ag
总价控制下的单价合同 第1篇
通常情况下,一份施工合同到底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根据合同中关于价格形式的约定即可直接判断。但是也存在张冠李戴的情形,此时就需要能对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进行辨析。比如在施工图及预算并不明确的情况下,虽然合同约定为总价合同,但并不符合总价合同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是一份单价合同。此时,即可按照单价合同规则进行计量计价,并进行签证、索赔策划,从而使承包人获得更好的结算结果,并最终创造更大的利润。当然,作为建设单位,在理清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各自特点后,从而更好的选择价格形式,并更好的控制造价,避免成本风险。
总价控制下的单价合同 第2篇
根据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定义、类型、计量等区别,得出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特征分别如下
总价合同是承包范围内、图纸和规范所定义的工作包干。如果增加的工作属于包干范围内的,就不能增加合同价款。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结算时只能算加减法。总价合同和造价文件没有直接关系,造价文件仅仅是一个过程文件。结算价为合同约定的总价加减合同约定的调整价格。
单价合同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错项、漏项、错量、多项等清单和图纸存在差异情况下,均可调整单价,结算价相应调整。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结算价为按实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投标时的单价(单价按约定予以调整的除外)。
总价控制下的单价合同 第3篇
目前并无关于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统一定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总价控制下的单价合同 第4篇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单价合同的计量方式计量。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量计量,当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条文说明第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当然,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在满足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准确、施工图与竣工图完全一致等前提下,单价合同即总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