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人工劳务分包合同(必备3篇) -九游会ag
纯人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1篇
根据建市规【2019】1号的规定,以下五种建筑劳务分包行为是违法的。
(1)第一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专门从事某一工种作业的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再分包给专业作业的班组长、个体工商户、劳务公司是违法分包行为。(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2)第二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是违法转包行为。)
(3)第三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条款约定:劳务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由劳务公司购买提供。在劳务款结算时,劳务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费用,是违法分包行为。(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_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4)第四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条款约定:劳务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由劳务公司购买提供。在劳务款结算时,劳务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5)第五种违法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总承包的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与班组长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后,班组长又将其从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承包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另外一个班组长,是违法分包行为。(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因此,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所有工种的减招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是合法行为。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但是,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劳务总承包企业,则劳务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劳务分包给从事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的劳务企业、作业专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是合法行为;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专门从事建筑项目工地上的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专业作业的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则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将其承包的专业作业劳务再分包给作业专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是违法行为。
纯人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2篇
有人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_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二)项“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属于违法转包行为”的规定,就下结论认为:建筑企业(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属于违法转包行为。这是错误的认识,分析如下:
第一,劳务公司不属于建市规【2019】1号所界定的“承包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_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9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基于此规定,建筑劳务公司不属于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建筑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各个建筑工种的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给班组长(包工头),而不是将工程分包给班组长(包工头)。
根据建市规【2019】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二)项“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属于违法转包行为”规定中的“工程”是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而劳务公司是将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给班组长(包工头)而不是工程(建筑工程必须是有主材、辅料、机械费用和人工费用的工程)分包。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二)项“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属于违法转包行为”的规定位依据,得出“建筑企业(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属于违法转包行为”的结论是错误的,是运用法律依据错误。
纯人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3篇
木工(含所有材料)架子工(含所有材料)泥工(包清工带自用机械)钢筋工(包清工带自用机械和辅材),带塔吊和人货电梯租赁,含3个点增值税。
不含税单价555元:木工(木方、模板、架管扣件,钉子、铁丝、丝杆、螺帽、胶带、内撑、…)。
土建(砼、砌体、抹灰、带工具机械)
水电(辅材…)。
钢筋(机械,扎丝,链接套筒不含)塔机和升降机,
现场文明施工。
劳务扩大分包:根据建筑造型及结构形式,价格相差很大,一般530元到630元不等。像一般小高层框架结构,无高大模板,又是平屋顶,这样结构形式530元还是能拿的下来,利润一平米大概在80元左右,管理要是好一点100元出头都不是问题。
劳务扩大分包平米人工价格一定要综合施工难易程度、质量要求等进行考虑,其地下室、坡屋面、很多架空楼板都是高支模,包括二次结构构造及其繁杂,劳务扩大分包价格达到650元。
一十一层不带地下室:428一平方,搞劳务清包,一十一层不带地下室,不含税高层:一般都是468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