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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精选3篇) -九游会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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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 第1篇

(一)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一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四)附和合同

也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也就是每个保险产品的条款都是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签字购买就是接受此条款,不能因为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更改。

(五)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 第2篇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合同既包含保险责任条款,又包含除外责任(也称责任免除)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概念,根据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可见,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责任范围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才属于保险事故。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而言,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才能谈及保险责任,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就不存在保险责任。

(二)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可见,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该包括以下事项:……(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合同中都含有责任免除条款,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存在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包括原因免责和结果免责,原因免责如本案中“被保险人因殴斗、醉酒、自杀等原因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结果免责如部分机动车损失保险约定的折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责任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范围,保险事故如果符合保险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除外责任条款则减少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障范围,如果保险事故符合除外责任情形,则保险人可以以此抗辩索赔方的请求。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 第3篇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实现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仲裁解决申请仲裁必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合同时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三)诉讼解决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依法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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