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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通用29篇) -九游会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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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篇

xx作为江苏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于2003年12月24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其中鼓楼宁海、江宁东山两个街道先行。经过半年多努力,目前,试点工作进展良好----按照预定的内容执行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度,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定期分析工作形势,开展培训和心理咨询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必须予以注意并解决,否则将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矫正工作效果。

一、注意和解决队伍、力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因此组建统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并没有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地落在了三只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_、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xx在试点工作中摒弃了以_、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只选择了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和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由两支队伍实际实施和操作的局面。

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这支队伍主要由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社区居委会成员、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志愿人员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因此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由于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因此稳定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这支社会志愿人员队伍的构成不但应当吸引热心人士参与,更应当以志愿人员能够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或承诺为前提条件,不能徒有虚名或流于形式。否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效果将难以得到落实和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将志愿人员分类,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

二、注意和解决认识、定位问题

在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和规范状况下,社区矫正是什么性质?工作应如何定位?工作的核心是什么?如何处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与体现矫正工作的人性化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认识问题一直在困扰着试点的先行者们。

仅从分析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可以看出,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_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社会工作本质上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针对如此性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工作定位应该是一个目标、两个方面: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两个方面就是在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应这一工作定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应主要放在“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上。

社区矫正虽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虽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体现人性化,必须是根据犯罪人个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担必要经济责任,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矫正对象实际的情况。

三、注意和解决手段、保障问题

当然,对于矫正对象来说,教育和感化并非万能,因此思想改造也不可能百分百绝对成功,必须要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作为补充。实践中拉拢甚至腐蚀矫正人员、不服从矫正管理、拒绝做义工、拒不报告行踪的矫正对象已经出现,因此,除对严重违反矫正纪律和要求的矫正对象建议收监矫正外,对那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还未重新犯罪的边缘对象,要及时制定惩罚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篇

转眼到社区工作已两年多了,在这段时间,无论是在待人接物上,还是在处理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上,东安社区的前辈们做出了好的榜样,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影响着我。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认识在改变,我的感受在加深,我的工作能力也在增强。我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社区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做好社区工作的不容易。这两年里,我对社区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学到了不少知识,做到了真正静下心来踏踏实实地扎根于基层为群众服好务。那么在新时期新形式下,我们怎样做好社区工作,怎样才能给居民带来便利,让群众更满意呢?我总结出了以下三点,概括为对上、对下、对自己三方面。

一、对上: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职责范围,熟悉社区安全、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各项政策法规,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同时分清是非,正确认识各种社会现象,让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新的政策下生活得更好,让他们也能随时了解新的政策,跟随党和社会发展的步伐一起进步。我们深入了解和学习掌握各种方针政策精神,对我们今后工作的开展为我们更好地服务于居民群众,都具有着及其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其次,做好社区基层调研工作,为各部门提供基本信息和决策依据。社区作为基层组织,是联系党委政府与广大居民群众的桥梁,承担着许多部门的各项上承下传工作。我们只有充分领会各部门的政策,领导的意图,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及时地完成,对上级的指示及时地向居民群众传达,对居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不能隐瞒或者不报,更没有任何借口的不完成或不按期完成。针对社区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形成充分的调研,才能扎扎实实地为居民群众服好务。

二、对下:

对下是指面对我们所服务的居民、群众,我们应该抱以一种怎样的态度,一种怎样的工作信念,以一种怎样的办事效率来为居民服务,让他们感到满意,做到真正的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首先,我们应该把自己的位置摆正,我们只是为群众服务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所以我们对待每一位来办事的居民都应该热情地接待,耐心地讲解,要有奉献精神,真诚、耐心地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件事。要把居民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他们生气了,我们不能不耐烦,要耐心、仔细地向他们讲解,直到他们明白为止,满意为止。即使是一件小事也要及时地去处理,要时刻把他们放在心上。

其次,要多下小组,深入群众,关心他们的方方面面,随时了解社区每一位居民的生活情况,哪一户生活上有困难,哪一户是孤寡老人,哪些是申请低保的,哪些是下岗失业人员等等,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多和居民交流,正确的引导他们的思想,关心他们的点点滴滴。

三、对自己:

作为一名社区志愿者,我们更要坚定政治信念,明确服务宗旨,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组织的安排,重视理论学习,积极对待身边的每一件事,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学习,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应对工作中的每一件事。只有不断的学习,正确贯彻党的政策和方针,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实地做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我们还应该虚心向周围的同志学习,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不断完善自身。在工作上,我积极加强与办公室工作人员互相协作,虚心请教,更有利于工作的顺利完成。

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剖析自己,在实际的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不足,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我坚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伴随着社区共同成长。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3篇

关键词:法理依据;矫正人员权利;权利保护

2011年2月25日,_常委会审议通过《_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在加强现实社会中对刑罚执行的同时,不可忽视对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社区矫正人员权利能否实现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之一,更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功能能否实现。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刑罚“人道”、“轻缓”、“文明”理念的基本要求

从历史角度分析,当前发达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一般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以死刑、肉刑、流放刑为主的阶段。二是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三是以非监禁刑为主要执行方式的阶段。在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成为刑罚人道化、轻缓化和文明化的具体体现。而我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奴隶社会到清末,以死刑、肉刑和流放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二是从清末修法至今,刑罚的方式主要以监禁刑为主。现阶段,我国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仍然以监禁刑为主。从世界及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历史发展来看,刑罚的人道、轻缓、文明是一个历史趋势,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潮流,代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加强保障矫正人员权利,顺应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是刑罚执行理念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自20世纪中期以来全球不断加强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同时罪犯人权的保障也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1990 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 8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非监禁制裁研究的原则和指南》,为非监禁刑的发展和适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准则。国际法律从原则和制度上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依据。2004 年,我国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一条款的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同时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他们的尊严和权利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而,社区矫正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双重取向的改造罪犯的良策。

(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治对权力的制约主要是通过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民间组织进行配合,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和帮教的行刑方式,司法行政机关拥有当然的行刑权。行刑权作为国家的公权力的一部分,和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可以说,正是国家行使行刑权,剥夺或限制了罪犯的某些权利。但正如所有的权力都可能被滥用一样,正义、正当、权威的行刑权在面对受刑人这一特殊的群体行使时,更是有随时被滥用的可能性。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工作人员更加侧重于对罪犯的监管,而忽视对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制约社区刑罚行刑权,并使其一直运行在正义、正当的轨道的最好方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_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根据法律和生效刑事判决被明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外,在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同普通公民是平等的。

(一)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法定权利

目前,关于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内容,只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6条具体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通过此条款可以概括出我国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应该清楚: 一方面,上述列举的矫正人员的法定权利并不是矫正人员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凡是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都是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法定权利只是把所享有权利中基本的或重要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下来; 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各不相同,对其进行监管的措施和力度也不同,致使对待不同的矫正人员可能附加不同的权利限制。因此,上述法定权利也因矫正人员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剥夺或限制。

(二)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应当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各种权利我国法律已经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一直不容乐观。司法行政机关在很多方面拥有自主处决权,工作带有较大主观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侵犯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情况。虽然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救济,但是这些规定还是不全面,可提起申诉事项范围及具体程序不明确。如今,很多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人员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对于矫正人员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予以剥夺或侵犯,根本不顾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应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一)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4篇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 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自觉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来谋划和推进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社区矫正工作起点高、发展快、前景好。这项工作顺应了时代要求, 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需要, 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 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体部署下, 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国试行, 7年间跨越了三大步,实现了较快发展。从 xx年 6个省市开始试点, xx年扩大到 18个省市, 加上另外 9个省 (区、市) 主动开始试点,等到 xx年全面试行的时候, 全国有 27个省 (区、市) 已经开展工作。 7年的试点实践, 探索总结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具体执行, 政法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_、_一直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 xx年_中央转发的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中发 [ xx] 21号) 和 xx年党的xx届六中全会做出的 !_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都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xx年 12月, _中央转发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中发 [ xx] 19号 ) 要求 #推进社区 矫正立法工作。∃xx年 12月, !中办、国办转发 %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 [ xx] 46号) 对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进一步搞好社区矫正,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出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 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今年以来, 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多次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xx同志实地考察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对朝阳区 #阳光中途之家 ∃的经验作出了重要批示。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 xx同志还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专门要求, 提出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要尽可能地放到社区去矫正, 最大限度减少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 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 还强调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 努力把社区 (农村) 建设成为社会服务管理新平台, 在有条件的城乡结合部, 要探索村庄社区化管理等。_同志专门听取司法部的汇报, 作了重要讲话, 在视察北京、黑龙江、江苏、江西、山西等地司法行政工作时, 特别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_同志在 !关于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 中精辟总结了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立足全局提出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 一是解决认识问题, 统一思想, 积极稳妥推进; 二是解决协作配合问题, 整合资源, 形成合力推进; 三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 完善法律, 依法规范推进。xx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 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_同志和中央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同志也非常重视、关心社区矫正工作, 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给予多方面的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 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 是_、_和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和关心的结果, 是中央政法各部门大力支持、协力配合的结果。

今年是我们这项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一年, 也是得到社会更多关注的一年。_、全国政协和社会各界非常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自 xx年以来, 尤其是近年来, 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议案、提案。今年 #两会 ∃ 期间, _代表提出涉及社区矫正的议案有 16项, 186名_代表参与, 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涉及社区矫正的提案 7项。_法律委员会领导、_会法工委领导先后到河北、福建、浙江等地, 对社区矫正立法进行专门调研。_常委会 8月份、12月份审议的 !_刑法修正案∀ (草案稿) 都规定了对管制、缓刑和假释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试行了7年, 累计社区矫正 57万多名罪犯, 现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有27万罪犯。7年的经验总结, 社区矫正写进了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律中, 由此确定了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对我们研究刑事法律制度史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这也是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结晶。

要全面理解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 坚定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我们讲到这项工作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和政策要求, 一定要全面地理解。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根本点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 党领导人民执行法律。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 其中一大特点就是改革先行, 试点先行, 取得经验后上升为法律, 积累经验后完善法律, 而不是理想化地先把法律修改好了, 先把班子队伍配备好了, 组织机构健全了, 然后再开展这项工作, 再干这件事情。社区矫正工作有党的xx届六中全会决定, 有中央的决定指示, 有中央文件要求, 有 #两院两部∃ 的政策规定,我们就要理直气壮地抓好这项工作。当然,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仍然是任务繁重, 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今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确实是取得了突破, 历经多年实践, 今年得到了集中的收获, 包括这次理论研讨会也是 7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 今年我们还有一大收获, 就是司法部正式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 这是司法部机关的一件大事, 同时也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一件大事, 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历史性标志。中央编办批准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 充分体现了_、_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体现了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也增强了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

在看到 7年来成绩的同时, 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 社区矫正工作正处在极为重要的发展时期。目前我们已经有了 7年的试点经验, 同时又面临着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键时期,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意义重大, 如果出现问题, 影响重大。研讨发言中, 很多省市都讲到, 围绕近年来我们国家的大事、喜事、难事, 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 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到了万无一失, 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对这项工作既有信心, 同时又非常担心。几年来,一有什么大的治安事件, 特别是有影响的几件社会治安事件, 像一些地方出现的校园伤害案, 我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是不是社区服刑人员干的。我想在座负责这项工作的厅局长和有关同志都会有这种担心。我们就是要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地来做好这项工作, 这也是基于我们对这项工作责任重大的深刻认识。我们正在试行社区矫正, 有 27万人在社区里服刑, 换一种说法, 就是 2 7万罪犯在社会上, 这不是个小数。

分散到各个社区是个小数, 集中起来又是个大数。同时这个数还在增长。全国_在押 160多万罪犯, 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 40多万。其中实行社区矫正的有 27万, 还有 10多万由公安机关监管。如果社区矫正全面实行以后, 特别是刑法、刑诉法修改之后, 非监禁刑罚执行都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社区矫正的数量还会增多, 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在新的形势下, 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xx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把社区矫正列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矫正和管理罪犯的活动。它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 同时又有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优势, 实践中呈现了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 其本身与社会管理创新有着内在的联系。从研讨情况看, 大家普遍认识到: 更新执法观念, 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 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实施社会化的矫正, 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 符合我国国情, 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改革和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加强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 实现以专门国家机关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很有必要。与传统意义上的监禁矫正相比, 社区矫正的工作场所在社区, 各项措施更应当充分立足社区、依靠社区, 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的重大思路转变。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最本质的区别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充分地依靠社会力量把罪犯管理好教育好。各地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通过组织社会力量, 促进公众参与, 运用来自社会的教育资源、岗位资源、纠纷调处资源、法律资源等, 共同构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机制, 是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实践, 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我们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它的组成部分最核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其中也包括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些制度的产生, 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 也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所要求的。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更新观念,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社区矫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我们国家历史传统看,社会上对犯罪的惩罚心理、报复心理是很浓重的。所以, 各地试点初期, 同志们做了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 现在这方面的工作仍然需要做。需要向群众宣传, 统一思想认识, 让社区群众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个人犯了罪, 经法院判决, 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 经过执行刑罚, 经过监禁, 最终还是要回到社会中来的, 还是要回归社会、参与社会、建设社会。实行社区矫正, 就是让这些人在社区接受改造, 直接融入社会, 这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这些观念需要反复讲, 反复宣传, 改变一味崇尚严刑峻罚的刑罚观念。同时, 社区矫正也绝不是宽恕犯罪, 纵容罪犯,不要把对社区服刑人员从严管理和社区宽松的环境对立起来, 而是要和谐地统一起来, 努力让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好,实现刑罚的目的。把罪犯放在社会上、社区里, 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 改造成新人是一件很复杂、很难的事。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文明国家所必须的, 这是我们担负的重任。

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部署, 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今年以来, 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县 (区 ) 司法局长培训班、全国司法厅 (局) 长会议上强调,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 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部署中来考虑。在对一些省(区、市) 实地调研中, 在一系列会议讲话中, 在一些重大实际问题的协调解决中, 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近召开的全国司法厅 (局) 长会议, 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重点总结, 并把社区矫正作为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 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 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积极推进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 统一规范接收、管理、变更、解除矫正等各个执法环节, 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防止脱管、漏管, 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要加强教育矫正, 大力推广江苏省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等经验, 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 要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 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要加强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从研讨和调研情况来看,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 (局 ) 长会议精神和司法部有关部署, 充分履行管理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以推进全面试行为主线, 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 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突破口,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各地积极探索社会管理的新路子, 寓社区矫正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 创造了诸如北京 #阳光中途之家 ∃、#区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 和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小组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意味着, 只有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这个层面上, 立足于这个大的背景,研究部署和组织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动力才会更加强大, 路子才会更加宽广, 措施办法才会积极跟上。所以, 我们要贯彻好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抓住社会管理创新的机遇, 广泛动员、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及资源,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认真学习推广江苏经验,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5篇

第二,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责任重于泰山,无为则殆。”做而不学等于蛮干,学而不做等于白学。这次培训,使我更清楚地感到自己肩上的责任。社区工作是基层工作,我们要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好,只有自己做好了,群众才会信任你,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三,要有团队合作精神。在社区里很多工作都是大家共同协作完成的,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同志之间讲信任、讲理解、讲谅解,要本着对工作、对事业、对群众负责的精神,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这一点我有着深刻的体会。

第四,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努力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各种知识,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6篇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一个特殊群体,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特殊、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的特点,**司法所突出人性化管理,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帮扶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科学制定方案。在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即对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未成年矫正人员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内容。

二是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始终坚持把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区分管理,在审前调查评估阶段,注重调查方式方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解矫时不公开宣告;在未成年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始终做到与成年矫正人员教育、劳动、档案三分开。

三是关注环境影响,及时排除干扰。由于在社会上服刑,未成年人易受外界不良社会文化及以前不良生活圈子的影响。司法所注重发挥社区矫正机关、社区和家庭的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外界环境防控体系,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脱离或者克服不利于他们成长的外部环境。在部分案件审前调查评估阶段,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限制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一些娱乐场所,避免接触一些不良人员,起到了很好的矫治效果。

四是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联动矫治。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司法所为其明确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监护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争取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及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共同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是注重学习教育、加强思想矫正。首先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矫正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用法律规范他们的行为;其次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通过组织学习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使未成年矫正人员明确自己身份,深刻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给家庭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提高遵章守纪、自省自律的能力,懂得社区服刑不等于无罪,是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和希望,从内心深处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最后开展理想教育,采取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办法,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六是加强情感关怀,实施心理矫治。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每周与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一次电话联系,每月进行一次次面对面会谈,及时了解其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分析其思想动态。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未成年矫正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和生活问题,给他们以关怀和温暖,使他们在心理矫治人员的关怀中进行情感体验,帮助他们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以便更快地融入社会。

七是注重帮扶解困,促进自食其力。通过定期走访及时了解未成年矫正人员家庭状况,对特别困难人员及时协调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同时注重培养未成年矫正人员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观念,并协调劳动就业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工作技能和就业技能的培训,促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虽然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领导的要求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司法所仅有二名工作人员,除了承担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多项司法行政工作外,还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人少事多,任务繁重,社区矫正工作只能是仅仅完成任务,不出大问题,致使社区矫正质量难以提高。二是社区矫正基础设施薄弱。司法所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缺少基本装备,很大程度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无执法用车。社区矫正工作包括开展业务培训、日常监管、档案卷宗、困难帮扶、社会调查评估等多项工作,任务重、距离远,无执法用车难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不明确,执法效果不佳。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7篇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相关部门、各街镇、社区(村),询问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_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 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4.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就业安置难,部门和社会资源有待整合

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窄、资源少,在我区的81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59名就业、22名待业。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困难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涉及落实低保、住房和社会救济政策以及就业、养老、医疗保险时,主要靠基层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实际落实较难。

2.社会包容度不够。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给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增加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90%的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安置对象技能差,就业难度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目前正在我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小学文化的23名、中学文化的53名、大专以上的4名、在校读书的1名,基本上无一技之长,就业相当困难。有的就业愿望不强烈,一味等待政府救济安置。

4.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三)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1.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有时还要承担街镇拆迁、安全、综治等临时性任务,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辅助力量 素质 选任 培训

一、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

(一)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概念与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因此,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包括三大类:(1)基层社会组织;(2)社会团体(3)社会志愿者,即社区矫正志愿者。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辅助力量还包括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其家属。

1.社会基层自治组织

社区矫正即将犯罪人置于社区内并给以监督、管理、帮助及保护,以最终促使其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是社区自治组织的重要内容。通过参与社区矫正,社区自治组织,一方面可以凝聚社区的向心力,曾加对社区的关心度;另一方面,在社区自治组织也以提高自己在社会大众的政治地位,显示其号召力。参与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组织本身,包括各下属机构的组织,当然,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并非空泛地“参与”,二是设立专职的社区矫正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大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力量。

2.社会志愿者

矫正工作要求在尊重社区矫正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并为之安排一对一个帮助他的志愿者,志愿者应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教育,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改造罪犯者并对其安置,相关部门和组织应积极要积极为这些志愿者创造条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参与机会,增强后备资源和力量并加强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公民做义工是从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的,其基本素质都较高,社会地位也非常高,广受尊敬。志愿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我国该用立法的形式确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3.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服务,不仅要组织政府资源,更要良好利用社区资源从未进行。将带罪之人安置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培训并改造,如果不充分调动社区群体参与到教育改造,不仅在社区矫正的质量上不被保证,而且罪犯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其结果是社区矫正破产。

4.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矫正对象的近亲属,是社区矫正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家庭是人的第一生活环境。家庭环境对个人的影响,最初就是通过家庭的媒介来进行的。家庭尽管不是个体社会化过程的全部,但它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二)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作用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上级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最大力度组织预防和管控,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牢固树立人本理念,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引导与管理相结合,坚持服务与帮扶相结合,不断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机制,着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水平,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能,为长安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为契机,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程度,推行信息化防控手段,积极拓展多元化帮扶途径,不断探索评价社区矫正绩效的评估体系,促进社区矫治效果明显改善,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而有成效地开展。

三、主要措施

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体系重点围绕管理规范化、防控信息化、扶助多元化,开展矫正效果评估等方面予以推进。

(一)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围绕矫正衔接规范、矫正执行规范、矫正解除规范、执法文书规范四个方面,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水平。

1、矫正衔接规范

(1)县司法局收到相关单位委托后,指派工作人员或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镇(区)司法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出具评估报告。

(2)司法所在收到县司法局指派办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提出能否适用管制、缓刑或者假释的建议,县司法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

(3)司法所不接受各级法院、监所的直接委托。

(4)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程序。县局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县局社区矫正科对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入矫前教育,完成首次谈话笔录,发放《社区矫正“鑫生之旅”监督考察手册》,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镇(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执行规范

(1)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同时,签订矫正责任书。

(2)司法所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制定方案时做到因人定案、因人施矫,一人一案。

(3)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严管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司法局批准实施。

(4)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其中每月18号为集中教育日,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司法所需制作规范性、完整性、独创性的集中教育讲稿,县局社区矫正科每月组织开展评比考核活动。

(5)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加强镇(区)社区矫正劳动基地建设,根据公益性、人道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制作社区矫正社区服务计划。

(6)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由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县局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局批准。

(7)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8号进行书面思想汇报,文化程度低的对象可以口述,由他人,人需签字。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社会关系及思想状况。

(8)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一进行电话汇报,对电话汇报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电话汇报内容包括:在什么地方、从事什么工作、有什么困难及思想状况。同时,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9)司法所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一次,对普管、宽管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一次。

(10)司法所对未成年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监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执行。

(11)司法所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严格执行《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奖惩要求,进行奖惩。

3、矫正解除规范

(1)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作个人总结,根据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当天,应当为矫正期满对象进行公开解除宣告(期满当天为节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但矫正期限应当如实告知),解除宣告应当庄重、严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同时,向解除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4、执法文书规范

(1)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通知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2)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3)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相关文件和县局台账格式要求制定社区矫正台账,从运用审前评估、交付接收、矫正执行、解除终止矫正等环节,以及包括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社区矫正会议记录簿、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等进行整理制作台账。

(二)社区矫正防控信息化

围绕日常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强化科学管理,有效提高监督、教育效果,全面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1、推行远程视频系统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0篇

一切工作脱离群众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就无从谈社区工作,就无法容入社区,更没有归属感。做任何工作都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

第二,要有责任意识。

第三,激发居民的参与意识。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服务第一的观念。

第五,搞好团结,加强大局意识。

我深刻体会到,在社区工作中团结同事致关重要。做到讲团结、讲大局,做到不该说话的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不搞小动作,不犯自由主义。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同志之间讲信任、讲理解、讲谅解,在研究问题时,要本着对工作、对事业、对群众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

我们进入社区工作有优势,也有劣势。我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又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优势是可以为社区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创新意识,劣势是经验还不够丰富,还进一步锻炼提高。因此,进入社区后,我们仍需努力学习,向社居委的前辈们虚心请教,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创建和谐社区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1篇

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已一年有余,现就将工作以来发现的问题和经验体会总结如下:

一、人性化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我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等级、分时段”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有些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矫正对象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多为临时外派,且期间较短,无法根据外出请假制度及时完成请假审批、发放请假证明等系列手续,故我所采取电话请销假措施,要求其在外出前和回来后进行电话汇报,外出期间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这样既方便了该矫正对象的工作,也降低了其对抗情绪,达到矫正的直接目的。

二、重视奖惩宣告

剥权矫正对象程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无视相关矫正规定,经常更换手机号码,并以多种借口不报到、不参加公益劳动,今年4月份以来更是未向司法所申请便擅自前往上海打工。鉴于对剥权矫正对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所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分别于4月、6月通过对其警告处分的审批。6月底我所和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该矫正对象家中,郑重向其家人宣读警告通知书,并发放“奖惩条例摘录”,要求程某家人通知其必须于近日前往我所报到。出于对黑字红章的震慑和一定程度的“制服崇拜”,该矫正对象主动和我所进行了联系,并到我所报到,现矫正态度已大有好转。虽说社区矫正是以教育、监督为主要手段,但在必要时候对于一些顽固分子仍需要采取一定的威慑措施,正规奖惩宣告书发放形式有利于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三、注意谈话技巧

刚接触工作时我的谈话技巧比较拙劣,只会照搬法律文书和相关规定,这样无疑拉远了和矫正对象的距离,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我个人总结出一些可行方法:入矫谈话需严肃认真,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中期可以朋友口气交流,谈话内容主要围绕生活、工作等情况;假释和剥权对象要淡化可行使处罚权力,以鼓励和表扬为主,防止产生“破罐子破摔”情绪;缓刑对象因没有接受过监禁矫正,可提高其在刑意识,适当进行反面题材教育;要求矫正对象和家人沟通比要求其与工作人员沟通效果好,可以通过询问其家人间接了解矫正群众思想动态;多询问矫正对象家庭情况可增强其家庭责任感。我所大多数矫正对象年龄都要比我大,前期沟通难免被轻视,但不能以管理者的身份去压迫他们,只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比奖励和处罚都更为重要。

四、认真解决矫正对象诉求

大多数矫正对象并不愿意将自己真实的想法说出来,更多的人是一种应付的态度,如果有矫正对象提出帮困申请一定要认真处理。矫正对象冯某(现已解矫)曾向我所咨询村庄整体搬迁政策,因正好也属我所工作范围内,故立即对其进行了政策讲解,并给其发放相关法律宣传品,同时安排其和搬迁工作人员直接进行沟通。事后冯某对我所处理措施表示满意,更加配合矫正管理。

五、工作中存在困难

1、各类矫正对象矫正要求单一无变化,体现不出不同类矫正对象管理上的差异性,尤其剥权矫正对象应单独分类管理。

2、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不够,甚至一些业务相关部门,如民政办、劳动所,都不清楚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导致协调处理问题时沟通有困难和发生不理解。

3、文书下达和矫正对象入矫衔接上有漏洞,如在和检察院核对数据时发现一人未来报到,经查法院因该犯罚金未交全而不发执行通知书,但检方已有记录。现该犯已被我所找到,但仍无法进行接管。

4、部分人户分离矫正对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则容易造成人员信息掌握不及时,按常住地管理则在和当地矫正机构沟通衔接上存在困难。

5、奖惩实效有待提高。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停留在文书和档案中并不能给予矫正对象足够警戒,而治安处罚审批过程太过繁琐且不易得到_门配合。表扬、记功奖励只与减刑挂钩难起积极引导作用,且不说减刑审批程序的严格和现在表扬奖励的过多。

星期二进修学校组织了全市识字划片教学研究会,听了临江建国小学两位老师的教研课后使我受益匪浅。两位老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更值得我学习。通过多年的教学习与实践,谈谈我在识字教学中的一些体会:

在识字教学当中,如果让学生被动地记,机械地抄,学生会马上厌倦。只有调动学生的识字愿望,在识字过程当中让学生逐步掌握识字的方法,形成独立识字的本领,去主动识字,体会成功的快乐,才能让学生的兴趣持之以恒,让单纯的兴趣变成学生的一种学习的乐趣。

1、在丰富多彩的游戏中识字,激发识字兴趣。

低年级学生都喜欢游戏,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游戏中识字,寓教于乐,让学生真正喜欢汉字,对识字产生浓厚的兴趣。布鲁纳说过:“学习的最大兴趣,乃是对学习材料的兴趣。”汉字是最古老又最富有生命力的文字,是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在教学中我经常开展以下一些游戏,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猜字谜:教师根据字形特点创编谜面“一口咬掉牛尾巴。人在那云上走。”等字谜,让学生猜谜底,学生猜谜的过程实际上是识记字形的过程,这种识记不同于机械识记,是在积极的思维活动中记忆,印象深刻。然后再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观察字谜,展开联想,和同学合作或者独自创编字谜,让大家来猜,学生看到同学猜出或者猜不出自己的字谜都会开心地大笑,因为他感受到了一种成功的喜悦。

另外还有编儿歌,编故事,做动作,反义词大比拼等游戏。

2、教给学生自主识字的方法

一学期认识400个汉字是个繁重而艰巨的任务,除了激发学生识字的兴趣外,还必须大力培养学生识字的能力。第斯多惠说:“知识是不应该传授给学生的,而应引导学生去发现它们,独立地掌握它们。”汉字本身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识字教学要充分利用。教学中,要授之以“渔”,抓住汉字音、形、义的联系,教给学生识字的方法及规律,使学生具有分析字形、自主识字的能力。例如在学《咏鹅》这一课时我特意把“波浮清池”这些带有氵旁的生字放在一起进行集中识字,并问学生这几个字有什么特点,学生自己通过观察发现这些汉字都有氵旁。为什么都有氵呢?学生通过思考,发现这些字都和水有关。然后再让学生找一找我们还学过那些带有氵的字。学生很容易就能记住了许多字,逐渐能根据形旁去推测字义。例如:学习“休”引导学生观察字和图片,在对比中发现规律,汉字和图很相象。学生不仅很容易记住生字,而且从图中就明白休的含义一个人靠在大树旁休息。

另外,还有会意法、联想法、比较法等等,结合课文,自然渗透这些方法,学生通过自主的识字逐渐领悟,老师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大胆地运用这些方法学习,学生识字的能力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兴趣也越来越浓,感受到了创造的快乐。

3、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识字

通过调查,我发现孩子在学前教育上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孩子已经认识了一些字,多的到200左右,有的孩子却是一张白纸,而且孩子先天智力发育也有不同。因此我鼓励孩子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识字。有的孩子学前有基础,表现欲强,就让他当小老师,教大家识字,小学生都兴趣盎然;有的孩子喜欢找小伙伴一起识字,在交流中提高口语交际能力;有的喜欢读儿歌、讲故事就在语言环境中巩固字词;有的喜欢抄写;有的善于联想……只要学生能够尽快地记住汉字,方法不求统一。学生干自己喜欢干的事就不会觉得厌倦,而是一种乐趣,一种心里需求的满足。

4、在语言环境中识字

小学生记忆的特点是无意识记强与有意识记,记得快,忘得也快。脱离语言环境,学生所学字词容易忘记。教材中的儿歌、韵文朗朗上口,学生很快就能背下来,但是那些方块字并不见得都认得了。因此,我结合课文选择了一些课外读物,并且摘录了一些儿歌、韵文引导学生阅读,使学过的字反复出现,让学生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和这些字打照面,久而久之,在语言环境中,通过语言实践,学生提高了理解能力,所学的字也深深地印在脑子里,达到了温故而知新的效果,并且从小培养了学生爱读书的习惯,同时学生也会在无意中识更多的字。

5、让生活成为识字的舞台

语文是母语学习,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应把识字教学置于生活的大背景中,在生活中识字是很方便,很重要的识字途径。

在学校里创设良好的识字氛围。开学时,每个学生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一个漂亮的卡片上放在桌子上,大家课间休息时,互相认识,互相介绍自己的名字,会记住不少字。在旁边的“学习园地”中,学生把自己在课外会认的字写贴在上面,互相交流,学生有一种成就感,劲头很足。还有学校的标语牌等为学生创设了识字的良好环境。

在社会上引导学生养成随时随处识字的良好习惯。结合课文让学生在生活中进行识字的比赛,如食品包装袋、广告牌、街标、路标、电视、等等都成了学生识字的活生生的教材,学生识字也就变得兴致勃勃,乐此不疲了。

以上是我在识字教学中的一些想法和做法,有很多方法许多教师也一直在用,在今后的教学中,我将不断地进行努力研究,掌握识字教学的特点,从而提高自己的语文教学水平。

面对孩子,有爱才会有责任感,有责任感才会始终付出爱的行动。让我走进孩子们的世界,和他们一起快乐成长。将快乐传递给每一个孩子,让他们的世界变得更加美丽精彩。

每个孩子都是一块尚未雕琢的璞玉,将来都有可能成为这个世界上的“杰出人物”,而这块玉是放出光芒还是失去光彩,就得看我们如何进行雕琢,如何进行教育!

—— 我的教育格言

从古至今,在人们心目中,似乎很难找出比教师更受敬重的职业。

只要用真诚的心去感化学生,用真诚的爱去引导学生,只有真的爱学生才能当之无愧地说爱教育事业。著名教育家斯霞曾经说过:“要使学生的品德高尚,教师自己首先应该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教师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言谈举止,为人处世,衣着穿戴……都是学生私下议论的话题。为人师表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应严以律己,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成为学生的表率。爱是教师最美丽的语言。要当好一名教师,就要爱岗敬业,热爱学生,爱的专心致志,爱的无私无畏!

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更困难。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著名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这样说过:“没有也不可能有抽象的学生,每个孩子都是一个世界——完全特殊的,独一无二的世界。”

在工作中我逐渐领悟到这句话的深刻含义。孩子之间是有差异的,他们性格、气质不同,特长、爱好不同,在各方面的能力不同,因此,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也不同。一年级的孩子自己意识不成熟的孩子,自己行为的调控能力还较弱,更需要别人的理解和尊重,需要不断地变换教育方式加以指导,使学生乐于接受,那么作为一名一年级的班主任必须具有一颗爱心。爱学生就要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要从点滴小事入手关心他们。一年级孩子年龄较小,有时课间贪玩忘记喝水、上厕所。下课时我总是提醒他们先上厕所,洗手后回来喝点水准备好下节课用具再出去玩。渐渐的学生们养成了习惯,不但自己注意,还经常提醒自己的小同伴。天气渐凉,室内外温差大,上操时我不忘提醒学生穿上外衣。有时同学之间还互相提醒:外边凉,穿上外衣,要不该感冒了。

让每个孩子都感受到来自老师的爱,孩子们也就学会了去传递爱。班里有个孩子叫刘家,长得又高又大,白白胖胖,如果不说,你肯定不会以为他是一年级的孩子,可能是这特殊的身材给他带来了自卑感,他不喜欢或者是不敢和别的小朋友们交流,上课的时候总是我行我素想说就说坐没坐相,习惯太差——这是我对他的初步印象。后来开始和他的爸爸妈妈交流了解他的性格和平时表现,一起制定改善计划,每天上课时都对他额外关注,偷偷的告诉他能让同学喜欢他的小秘密,有一点小进步就在班里大肆表扬……或许是他感受到了我对他的在乎,或许是渐渐喜欢上了课堂上和大家一起互动的感觉,或许是周围同学对他的`热心帮助不歧视。有一天,我惊奇的发现,这孩子变了,课堂上听不到那怪异的尖叫了,教室角落里也找不到那个蹲着玩儿纸片的小孩儿了,他去哪儿了? 他正端坐在自己的座位上认真思考老师的问题,他正举着小手等着发言呢!

然而这些还不够,教师要把自己的学生培养成为有用的人才,就必须把书教好。教师是学生灵魂的塑造者,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科学知识、文化知识,培养其能力,而且还要按照一定的世界观塑造学生的灵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因此,教师必须加强道德修养,用健康的心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对待工作,对待学生。在知识的海洋里,宇宙间的任何事物都只有其中的一朵浪花,一粒泥沙,而教师如同一叶扁舟,常年累月航行于其中,将一批又一批渴望成才的求知者送达理想的彼岸,风雨无阻,无怨无悔。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通过教学活动在学生心灵上精心施工的“工程师”。

这就要求教师有坦荡的胸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学生中间有威信的教师肯定有较丰富的知识,是守纪律、讲文明、尊重人、有道德的典范,因而在师生情感交流与合作上具有亲和力,但是在学生中间有威信的教师并不是没有一点错误、缺点的完人。要身教重于言教。常规评比是我校的一项重点日常工作,包括文明礼貌、升旗等内容,虽然这些都是细微的小事,但每一项都是在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我结合低年级的年龄特点和本班的具体情况,给同学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制定了互相监督的措施。在这些日常工作中,我以身作则,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一定做到。升旗过程中我严肃认真,同学们自然也就不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看到教室地上有纸了,我主动捡起来扔在纸篓里,久而久之,不等我弯腰,只要看到教室里有废弃物,同学们都会主动捡起来。

教师是“辛勤的园丁”,是“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所以,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是圣洁光荣而艰巨的。教师要用自己的汗水、心血和智慧,去精心浇灌祖国的幼苗和花朵,要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崇高风范,求真知、做“真人”,不断加强道德修养,自尊、自重、自强,用自己的无限忠诚,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奋力托起明天的太阳。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2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完善法律与监督机制

近些年,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的推动下,社区矫正逐步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的重要司法实践,是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刑罚执行活动,因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对独立领域,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及懈怠问题,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强化法律监督,需要转变理念,尝试柔性监督、参与式管理、情感型司法。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观念滞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二)社区矫正制度、内容不健全。

目前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中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会客、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季度评审鉴定、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 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部内容,但这些制度落实起来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具体实施中受场地、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一些制度向集中学习培训,谈话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矫正对象的请销假等制度开展存在困难,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只表现在矫正对象的接收、电话或书面思想汇报、签定协议书、谈话教育及走访调查等形式上的基本的监控,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矫正内容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同时,部分矫正对象因为生计外出学习、外出务工、经商,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每次的电话汇报,完全是凭矫正对象自己的认识,对矫正对象所汇报的内容,司法所不可能每次都去核实,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实施跟踪矫正,很有可能使这一部分人成为放任脱管的状态,失去了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监管,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就难免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这种状况也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难度。

(三)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无经费保障机制,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1.专职人员严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最多的乡镇只有3人,大部分乡镇,只有1人,而且还都是兼职,矫正对象从接收到报到登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流程一环紧扣一环,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自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 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无保障。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时的资料费,和矫正对象联系产生的通信费用等这些工作都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成了负担。有的时候费用都是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埋单,导致社区工作人中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所为,缺乏工作的创新,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办公场所设施简陋。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学习、活动、培训没有场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矫正档案等表面工作上,乡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很少,没有活动学习的场所,还有的和乡镇的其它综治部门共用一个办公室,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的发展。

(四)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导致职责不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_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依法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实施监管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监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重要工作内容,在社区矫正立法细则出台之前将公安机关负责的五类监外执行罪犯中的其中三类移交司法所进行双重监管,势必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并且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五)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乏力,监督观念陈旧。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3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艾滋病 特殊群体 创新管理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十余年来,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除了一般群体的矫正,对于社区矫正“特殊群体”的研究与管理,却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为此,调研组对云贵川3省5县(区)的其中32名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长达一年半的跟踪走访调研,利用问卷调查①、个案访谈以及三角测量②的方法从管理者、被管理者、社区居民“三位一体”的视角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进行全方位阐释,填补在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研究方面的空白,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

一、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特点

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双重身份,一是艾滋病患者,二是社区服刑人员。调研组对该32名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其中,从性别上,男性27人,女性5人,男女比例接近5:1;从年龄上,以青壮年为主,其中“30―35岁”7人,“36―40岁”11人,“41―45岁”9人,“46岁及以上”3人;从矫正类型上,缓刑6人,暂予监外执行26人,监外执行比例超八成;从感染原因看,性传播3人,吸食29人,依然是艾滋病病毒传播的罪魁祸首;从犯罪原因看,与有关犯罪14人,占总人数的,分别为贩卖罪10人、运输罪3人、持有罪1人;财产类犯罪12人,占,其中盗窃罪7人,抢劫罪5人;侵犯人身安全犯罪4人,占,其他原因犯罪2人,占。通过对比总结,发现该群体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经济拮据,生活困难

有学者曾指出: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应该说,经济收入低和生活困难,是弱势群体的一般性或首属特征。[1]而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正是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调查中,有75%的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认为“自己现在的经济和生活状况比一般人要困难”,而认为与“他人相当”和“比一般人更好”的分别占和。此外,从犯罪成因看,财产类犯罪占,类犯罪中仅贩卖就占到,而“以贩养吸”正是这一群体经济拮据的无奈之选,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在经济和生活上所面临的特殊困境。

(二)身体脆弱,内心敏感

艾滋病又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它是由于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后引起的一种致死性传染病。[2]当病毒感染者的免疫功能被破坏到一定程度后,身体抵不住艾滋病病毒的进攻,此时的身体异常脆弱,其他病菌容易乘虚而入,使人发生多种疾病。调研中,虽然社区公众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歧视度达,但与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感知到的歧视(75%)相比,仍然存在不少差距,这说明,虽然社区公众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仍然存在一定歧视,但有很大程度是因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内心敏感所致,存在歧视内化的特点。

(三)人格缺损,潜藏危机

特殊问题人群大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人格缺损或危险心理倾向。正如吉登斯所说,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虽然现代化给人类文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我们对于消极意义层面上的现代性“摧毁”却无法完全加以控制,致使人的“身体和自我产生出一种窘困”。[3]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和人格正是处于这样的“窘困”之中。

调查发现,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对患病前后家人对自己的态度变化,感觉“比原来更冷淡了”的占,“更加关心”和“没啥变化”的分别为和,这说明他们缺乏家庭及亲情温暖,此前也有研究表明,导致罪犯回归不了社会的原因,首先是家庭不接纳,罪犯多由此心灰意冷,无所寄托,究其所由,是因为曾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4]在个案访谈中,司法所长也常提到“(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常不按时报道,经多次警告,仍不报到,不汇报行踪,不服从管理”,而不遵守社会规范,经常违法乱纪,也正是型人格的具体表现之一,存在极大的危险性。

二、现行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认知不足

1.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认知

首先,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对外界歧视感知存在偏差,有歧视内化的特点,并且在访谈中也发现,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与他人接触时,使用较多的字眼便是“做贼心虚”、“看不起”,说明现行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歧视和排斥内化的心理,另外,有的受访者存在“被矫正就是没事了”的轻刑主义思想,加上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表示担忧,普遍存在“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态。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4篇

关键词:社区;社区矫正;社会资源;非监禁刑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经人民法院或_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从2003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使此项工作稳步推进,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试点。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14日,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大连、本溪两市将作为试点城市,我省其他城市也将选择一区一县,两个街道,两个乡镇作为试点,2012年将在全省铺开。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现代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区应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作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2012年全省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好准备,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抚顺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

一、调查问卷反映的基本情况介绍

抚顺市现有36个街道、47个乡镇,301个社区,其中城市社区为262个,新抚区50个,望花区70个,东洲区57个,顺城区67个,抚顺经济开发区8个,胜利经济开发区10个,三县城镇社区39个。除三县城镇社区外,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城市社区。

1.城市社区需要矫正人员的数量以及变化趋势。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到在抚顺市城市社区除平山街道和张甸街道目前无需要矫正人员外,需要在社区进行矫正人员的数量大约是:690人左右,最多的是新抚街道(下辖8个社区)有130人,最少的是章党街道(下辖5个社区)有2人。

调查中,有23个街道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变化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23个街道约涉及163个社区,约占全部社区的62%,其余11个街道反映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2.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突出存在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对象不好管理,工作开展难度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我们通过问卷进行了调查,按调查的结果进行了排序,以下是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反映比较普遍的原因。一是没有相应的立法;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是缺乏相应的管理资金;四是矫正人员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五是安排就业难度大。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在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占到了95%以上。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现有人员急需培训,缺乏社会志愿者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70%以上。

此外,如何消除当地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矫正对象的恐惧、排斥和歧视,如何安抚矫正对象的家庭和本人的某些危害性的情绪,增加社会对矫正对象以及其家庭成员的认同感,为某些有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55%左右,这些问题,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障碍性因素。

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相应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实践中,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也不高。在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刑事诉讼法》217条)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的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2.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现有管理主体多样复杂,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正常顺利地开展。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实际执行主体是司法局,但还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才可以顺利开展矫正工作,所以,上述这些部门一旦不能积极有效配合,矫正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特别是《通知》中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像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得非常有限,有些干脆就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此外,司法所在工作执行中,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对不配合、表现不好的矫正对象没有严厉的惩罚手段,也缺乏权威性。

3.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法律和政策性保障。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投入,虽然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就我市情况而言仍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4.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5.安排就业难度大,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又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实践中由于政府和社会没有为矫正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基地,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些适合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负有接受安排矫正人员的义务,加之社会总体就业环境影响,所以,安排矫正人员就业难度非常大。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实践中,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三、对策建议

调查中,在目前尚无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情况下,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从抚顺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符合开展实际工作的矫正组织体系。机构队伍建设是组织保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应由市政法委牵头,成立矫正工作委员会,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组成,具体分工为:

市公安局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身份不变,依法办理刑事诉讼法、_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手续,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包括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法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抓捕。

市司法局负责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联合办公室,各街道、乡镇成立以基层司法所为主,有当地公安民警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具体负责对本辖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解决一些生活方面的问题,_警察协助司法所具体实施矫正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及时收监,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或及时依法抓捕,派驻社区的_警察,行政上隶属于_,业务上接受当地街道、司法所的领导。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2.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要严格规范各种手续,确保材料齐全。要做好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按照规定,每一个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_回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此外,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5篇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调查材料,对于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全面分析,把不适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时反馈给相关机关,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避免了社会可能遭受到危害性,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提高了社会安全性。

2.交付、接收,建档管理。司法所密切与法院、_的工作衔接,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宣告;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人身危险系数,划分a、b、c三类人员,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为矫正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做到档案盒、档案内容、格式、材料放置顺序、案卷装订规范统一,档案内容详实,每份档案都包含社区矫正人员考察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鉴定材料等。

3.矫正实施。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所以“三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监管和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矫正人员严格监管,要求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加大这种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方面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积极帮困扶助,通过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认真矫正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司法所不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各种课堂教育,同时,组织矫正人员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组织矫正人员到交通要道帮助维持交通秩序、帮助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对一的帮扶、谈心活动等。

第三,坚持专门矫正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所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与矫正人员的家人、朋友、单位、学校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书等方式,促使他们参与到矫正过程中,通过这种至亲的教育力,极大的促进了矫正人员自觉自愿矫正犯罪心理,不再重新犯罪。

4.解除矫正。矫正期满,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c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c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居委会工作竞合,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色,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至居委会,可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可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6篇

[关键词] 社区心理矫正;法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b

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是对在社区内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心理学矫正的专门方式,矫正服刑人员的意识,促使其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诱导其自发的改过,能够适应社会,并预防被矫正者重新犯罪的专业活动。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存在三类心理问题:一是一般心理问题,表现为忧郁、暴躁、冷漠或自卑;二是严重心理问题,表现为人格障碍;三是心理疾病,如被诊断患有情感性抑郁症等。心理矫正包括:心理诊断、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

一、在社区矫正中,心理矫正的模式和一般方法

(一)心理矫正的模式

1.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办:政府建立工作室,组织志愿者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政府规划,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

(二)心理矫正的一般方法

心理矫正的一般方法包括:心理状态的基础性评估;对矫正对象心理状态的矫治性评估;对矫正对象心理矫正工作的跟进措施;矫正对象心理状态的预测性评估;对被矫正人员心理健康的教育;对被矫正人员心理咨询与治疗。

二、对社区矫正中心理矫正的评判和设计

(一)心理矫正对整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撑意义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7篇

社区民警是实施农村和社区警务战略的主体,但由于长时间放松了基础工作或同时承担大量非社区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一些地方社区民警工作水平不高,成效不好。下面,从社区民警应处理好的“五个关系”着手,谈一些个人对于提高社区民警工作水平的粗浅认识。

一、处理好社区工作与其他警务工作的关系

众所周知,社区民警确实很辛苦,虽然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同程度上采取了为基层民警减负的各种措施,使社区民警相对单一地承担基础工作任务,专业性有所增强,但社区民警专属社区警务工作是绝大多数单位难以办到的。所以,社区民警要正确处理干好社区工作与完成非社区工作任务的关系,正确定位,找好角色,将主要精力用在社区工作上,轻视自己的主业。同时,派出所的领导要科学整合警力,合理部署任务,最大限度地把社区民警从非社区工作任务中解放出来,使社区民警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下社区工作,真正解决好社区民警“下不去”的.问题。

二、处理好下社区与上平台的关系

在与群众的接触中,要注意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运用能力,注重锻炼自己的口才,特别是在宣传党和公安机关的方针政策、开展教育动员活动时,注意提高自己说话的政治和法律水平。要多说心里话,多说实在话。要根据社区的特点和居民的心声,集中精力、开动脑筋做几件有影响的事情,如千方百计把当前案件高发的势头降下来;将侵犯群众利益的不法人员及时予以处理;把邻里之间的各种矛矛盾纠纷依法调解好等,并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遇事或接报案件能够随机应变,有效控制、妥善处置;再次要塑形。即平时在社区开展工作中着装要严整,举止要端庄,行为要规范,言语要文明,既能与群众打成一片,又不失自己的身份,向群众展示一个威武雄壮、文明强干、一身正气,信得过、靠得住的人民警察良好姿态,在群众心中塑造起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的形象,使群众有情况愿意向民警反映、有问题乐意对民警倾诉,有矛盾愿意找民警化解。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8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流动人口;志愿者

一、调研背景

自社区矫正入刑以来,各地以司法局为主体积极跟进,认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待完善,据以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加之各地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进展在全国范围内表现出不协调,尤其是欠发展地区由于没有涉及试点工作在开展社区矫正中还基本处于探索阶段。为了更进一步了解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运作,以便各地方形成和谐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以及理论再创新,我们做了这次调研。

本次走访的主要对象是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南京市是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早在2003年7月就在鼓楼区和江宁区的两个基层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各方面的共同配合下,试点工作成果累累,为后来社区矫正入刑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打下了基础。但是,社区矫正全面开展以来也陆续出现了许多有代表性的问题,如流动人口如何具体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去研究、探讨,从而为尽快解决问题、推动社区矫正步入正轨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流动人口社区矫正问题的突出表现

南京市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工作中,积累了不少可借鉴的经验,同时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尤其突出的便是流动外来人口对当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压力。鉴于南京江宁区是正在开发中的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特别多,这些外来人员一旦因为犯罪而被判处缓刑或者被假释,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时,就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诸多麻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关系复杂,入矫社区难以确定

对于一个社会资源相对饱和的地区来说,外来人口的涌入无疑会破坏原来的平衡。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个人,而是相互关联的一个集团在单方向地流向更发达的城市。这样一来,社会资源的分配使得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一旦他们需要适用社区矫正时,除了涉及到与传统的司法所、社区、志愿者的关系以外,还需考虑到与他们的朋友、亲戚和老乡之间的关系。这直接导致入矫时数据采集的困难以及在具体选择入矫社区时的困难。设若在排除其他干扰因素的前提下,将具体的受矫对象的档案归某一社区负责进行社区矫正,则会因流动人员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使得他们居无定所,经常居住地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与档案管理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误差,而不利于社区的统一管理,甚至有的受矫对象会出现多地重复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这些都是入矫时在确定具体社区时存在混乱造成的。

(二)社区工作超负荷,日常监管难度大

调查发现,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由各地司法局接手,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却没有相应地增加,反而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判决正在加压各地司法局司法所。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接收外来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无疑给本来就资源饱和的社区矫正工作平添压力,加之流动人口复杂性特点,平均到每一个社矫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就非常大,这既影响工作的质量又影响矫正的效果。

在这样有限的工作时间里,社矫人员还必须得时刻密切关注受矫对象,尤其是流动人口受矫对象的动向,谨防他们脱离监管甚至再犯罪。由于他们本来就不属于受矫社区,想要他们不离开受矫社区或者定期按时报到多少有些不现实,而社交人员必须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行踪,这就需要一些技术手段的支持。而不论是技术设备的取得还是具体操作,对于工作量巨大的社交人员来说,这些都是问题并且难度不小。

(三)形式有待丰富,矫正效果欠佳

根据分析流动人员犯罪的原因,大致可得出无业导致犯罪的结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不同于传统监禁的就是社会化,即社区矫正的最终效果是使走上歧途的人重新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做贡献,这是社区矫正作为现代文明产物的精神所在。然而根据调查了解,流动人口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他们基于无业导致犯罪的特殊性所出现的特别需求得不到多方位的满足,具体体现在:矫正项目中缺乏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项目,对本来就不稳定的受矫对象缺乏必要的技能培训,也看不到社矫部门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等等。现在比较单一的公益劳动社矫项目对他们而言,实际意义并不是很明显。

结矫后,受矫流动人口回归社会,有部分人员犯罪的思想不能得到彻底的矫正,就业仍然是他们的问题,社区矫正并没有实现其社会价值,周围环境稍有消极影响,这些没有保障的不稳定因素就可能重新犯罪,成为城市社区的隐忧。

三、影响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因素

根据对以上问题分析,从宏观的角度得出立体的结论,即影响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因素有以下三个层次。

(一)入矫社区排斥外来人口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设计,使得生活在城市社区的农村人口受到歧视。这些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一旦因犯罪被判社区矫正时,入矫社区就会出现不配合的情况,这是因为社区居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容易接受犯罪分子监外矫正,尤其是外来人口在该社区进行矫正,常常会被从心理上异化、行动上孤立,这本身有悖于社区矫正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社矫部门确定具体的入矫社区。

(二)缺乏专业人员从事社区矫正

根据分析发现,社区矫正的岗位上大量缺乏人手,尤其缺乏具备法学、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专业人才是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压力加大的客观原因。其中心理咨询师的缺乏,导致很多流动人口中的受矫人员得不到心理矫正从而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甚至不排除再犯罪的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岗的工作人员努力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身兼数职,这也是加大社矫人员工作量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量会越来越大,设置专职岗位迫在眉睫。

(三)各方面重视程度不够

鉴于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所提出的特别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硬件上的特别支持,这包括财政上的重视和人事上的支持。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后,相比理想的平衡状态,此时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繁杂,涉及的方面更加广泛,而作为司法局一部分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在财政上不独立,可利用办公经费仅限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标准,这在客观上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另外,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没有执法资格,在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这样复杂的背景下,显得更加紧迫。而且在人事结构配备上不足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专业人才从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必将形成恶性循环。

四、针对流动人口社矫工作的有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尤其是南京市较为突出和紧迫的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难的困境,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改变传统观念,摈弃歧视与偏见

目前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种种障碍,究其原因,中国城市人口对农村人口的歧视必是其一。要解决流动人口在适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摈弃传统的观念,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就成为重要任务。法律不能直接解决所有问题,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基础相佑。因此,适当地推行社区矫正,就要求我们必须平等地看待外来务工人员,这样既是对社区的名誉负责任也是对受矫对象的尊重。

(二)应加强社区矫正部门、社区以及志愿者三方合作

由于目前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事组织和财政经费基本等于没有,加之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压力骤增,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结构,加强社矫部门、社区和专业志愿者三方合作,对顺利解决流动人口社区矫正问题和继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矫制度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借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突出的地区,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以专业志愿者队伍为主的第三方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由志愿者负责具体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尤其是对受矫对象中的流动外来人口的监管。这样,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无形之中壮大了,同时对于接受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员来说也能受到专业的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19篇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接触不同的居民,可能会碰到各种情况,遇到情绪激动的居民,首先如何处理好自己的情绪是关键,因此情绪管理的课程对我们的工作很实用,给我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情绪是个体对外界刺激的主观的有意识的体验和感受,具有心理和生理反应的特征。我们无法直接观测内在的感受,但是我们能够通过其外显的行为或生理变化来进行推断。情绪不可能被完全消灭,但可以进行有效疏导、有效管理、适度控制。情绪无好坏之分,一般只划分为积极情绪、消极情绪。由情绪引发的行为则有好坏之分、行为的'后果有好坏之分,所以说,情绪管理并非是消灭情绪,也没有必要消灭,而是疏导情绪、并合理化之后的信念与行为。这就是情绪管理的基本范畴。情绪管理,就是用对的方法,用正确的方式,探索自己的情绪,然后调整自己的情绪,理解自己的情绪,放松自己的情绪。情绪的管理不是要去除或压制情绪,而是在觉察情绪后,调整情绪的表达方式。有心理学家认为情绪调节是个体管理和改变自己或他人情绪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机制,使情绪在生理活动、主观体验、表情行为等方面发生一定的变化。这样说,情绪固然有正面有负面,但真正的关键不在于情绪本身,而是情绪的表达方式。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情境表达适当的情绪,就是健康的情绪管理之道。

情绪如四季般自然地发生,一旦情绪产生波动时,个人会表现愉快、气愤、悲伤、焦虑或失望等各种不同的内在感受,假如负面情绪常出现而且持续不断,就会对个人产生负面的影响,如影响身心健康、人际关系或日常生活等。每个人都有情绪,但人们大都对情绪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关注。消极情绪若不适时疏导,轻则败坏情致,重则使人走向崩溃;而积极的情绪则会激发人们工作的热情和潜力——各种情绪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只有了解了情绪,才能管理并控制情绪,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情绪管理要求我们要辨认情绪、分析情绪和管理情绪。工作并快乐着,这是情绪管理的目标。

人际关系取决于一个人情绪表达是否恰当。倘若常在他人面前任由负面情绪决堤,丝毫不加控制,如乱发脾气,久而久之,别人会视我们为难以相处之人,甚至将我们列为拒绝往来户。反之,若常面带微笑、多赞美他人,以亲切态度与别人和谐相处,人际关系自然会逐渐改善,从此人生也变得较不寂寞、孤独,而且处处有人相伴共度人生岁月。情绪管理的基本范畴还包括处理人际关系的协调能力,这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指善于调节与控制他人情绪反应,并能够使他人产生自己所期待的反应的能力。一般来说,能否处理好人际关系是一个人是否被社会接纳与受欢迎的基础。在处理人际关系过程中,重要的是能否正确地向他人展示自己的情绪情感,因为,一个人的情绪表现会对接受者即刻产生影响。如果你发出的情绪信息能够感染和影响对方的话,那么,人际交往就会顺利进行并且深入发展。当然,在交往过程中,自己要能够很好地调节与控制住情绪,所有这些都需要人际交往的技能。

学习了情绪管理相关知识,我们初步了解了情绪及情绪管理的概念、特点,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不仅要管理、疏导好自己的情绪,也要做好同事、居民的情绪管理工作,这需要我们继续深入学习情绪管理的相关知识,不能浅尝辄止。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真正地让情绪管理成为我们生活工作的润滑剂。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0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矫正管理;黑龙江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推动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在省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组织调研组于2016年1月深入牡丹江市司法局、大庆市司法局,通过实地察看、走访座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两市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矫正基本情况和成功经验

2007年牡丹江市东安区、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确定为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首批试点单位。经过多年探索,两市社区矫正工作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制度体系建设、信息化应用、社区矫正影响评估、规范化管理、监管安全稳定等多个方面处于全省较好位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牡丹江市5个县(市),4个城区司法局,78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其中乡镇53个、街道25个),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基层建立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站,形成了271人组成的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

大庆市司法局辖五区四县9个县区司法局,1个派出机构(高新区司法局),89个司法所,含2个社区司法所和1个社区矫正工作室,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62人,现已形成由矫正警察支队、专职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志愿者组成的四位一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 377人,累计解除2 095人,现在册1 282人;大庆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 581人,累计解除5 157人,现在册1 424人。

两市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行,通过实践中积极探索,各自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一)牡丹江市

1.坚持解放思想,在矫正管理的理念强固上求创新

(1)实施亲情式矫正。工作中始终坚持不歧视、不排斥、不打击、不纠缠过去的基本原则。在日常监管和帮扶中体现人文关怀,针对不同犯罪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谈话教育和送温暖、送爱心等走访帮扶活动,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社会化教育的亲情感,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2)实施恢复式矫正。通过走访、座谈,同家庭接触、社区接触,帮助社区服刑人重建社会关系,尽早融入社会之中。

(3)实施终极式矫正。不仅在心理上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矫正服务,使其扭曲的心理得到恢复。同时也为其提供技术培训,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就业岗位等。几年来,对有心理障碍的矫正人员实行了100%的心理矫正,为68个家庭困难的矫正人员落实了低保政策。

2.坚持统筹兼顾,在矫正管理的资源整合上求创新

(1)整合专业资源。经过洽谈,将牡丹江市谭力心理学校、春雨心理学校纳入心理矫正基地,每年两个基地都分期分批地深入基层对矫正人员进行一次专业的免费心理治疗。在东安区试点时,抽调5名劳教所民警,组成社区矫正督导小组,常驻东安区,不间断地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在此基础上,2014年11月19日,该市成立了社区矫正警察支队,下辖10个大队,并颁发了上岗证件,以此为标志,该市社区矫正工作正式步入规范化、专业化轨道。

(2)整合亲情资源。在矫正工作中注意发挥家庭的亲情作用,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签订监护协议书,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矫正工作。

(3)整合社会资源。从试点开始就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年底全面铺开后,继续强化领导小组的作用,吸收组织、宣传、纪检、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等20多个部门,明确了职能划分,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

3.坚持效能简捷,在矫正管理的方法凝练上求创新

(1)凝练心理矫正。在开展心理矫正过程中,对矫正对象进行性格测定,同时,开展矫正对象的等级评定,从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对自己的危害行为的认识和矫正条件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今后矫正个案,确定日常管理模式的依据。

(2)凝练技能矫正。经过考察、洽谈,成功将崔凤岐美容美发化妆摄影学校、牡丹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为社区矫正技能培训基地,免费提供培训。2014年以来,与市就业局联合举办社区服刑人员创业理念及创业技能培训班11期,有330名服刑人员参加了培训。截至目前,已有4名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培训创业成功。

(3)凝练就业矫正。相继建立了腾飞汽车零配件公司、森发木业、北味等就业基地。据不完全统计,这几个基地吸收126人就业。同时,还积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我创业,目前,90%的社区服刑人员实现了就业。

4.坚持科学发展,在矫正管理的机制铸推上求创新

(1)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了《牡丹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审前调查评估办法》《牡丹江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牡丹江市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牡丹江市社区矫正警察工作纪律及考勤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与联通合作建立了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将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管。

(2)加强专业化建设。2015年采取以会代训方式,对全市120余名专业矫正人员和矫正民警进行了两次系统的培训。先后到福建、上海等社区矫正开展得较好的省市参观学习,进一步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的水平与能力。

(3)加强保障机制的建设。将继续加大请示汇报力度,积极争取社区矫正经费支持。

(二)大庆市

1.完善工作制度

(1)出台规范性文件。大庆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2012年联合下发了《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2014年联合下发了《大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追查办法(试行)》,201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信息通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政法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2)制定内部制度。2013年出台《大庆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公布了《大庆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大庆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大庆市社区服刑人员义务清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3)规范入、解矫宣告。2015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矫宣告和解矫宣告的通知》,对入矫宣告、解矫宣告进行了规范。通过严抓细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违规人员逐渐减少。

2.加大监管力度

(1)加强入户走访排查。通过划分责任区,社区矫正支队警察每月都深入到责任区司法所检查指导工作,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逐一点名、逐一见面、逐一核对身份,集中谈话和训诫。

(2)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在“两会”“_胜利纪念日”期间,严格控制请假外出、实行零报告制度、与检察机关一起入户走访;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天向司法所报告,每周到现场报到。

(3)加强重点人员核查。对保外就医人员逐一进行核查,建立音视频电子档案。对护照进行逐个筛查,累计封存护照99本,港澳通行证68本,台湾通行证5本;注销护照62本,港澳通行证45本,台湾通行证3本。

(4)加强流动人员管理。2015年针对流动社区服刑人员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接收时,报市局审核备案。

(5)加强手机定位监管。对479名重点人员进行定位监管,工作人员根据运动轨迹随时掌握他们的活动情况。

3.提高矫正质量

开展心理矫正,仅2015年就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讲座17场次,开展心理测量427人次,进行个别心理疏导113人次。扩大社会参与面,建立矫正小组2 435个,参与人数达7 305人。落实适应性帮扶,开展技能培训2期146人次,协调乡镇街道帮助4人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抓好业务培训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1篇

9月8日下午,我有幸参加了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景明佳园社区参观学习。有限的时间里,不仅感受到了他们的热情,更重要的是吸取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景明佳园社区管理的观念之新、思路之清、工作之实、措施之硬、发展之快等方面都在我的内心产生了很大的震撼,它的许多发展理念和工作措施很值得去认真学习和借鉴,让我开阔了眼界,解放了思想,拓宽了视野,更新了观念,真是受益良多。

一、提高了认识,增长了多方面见识。

在街道带队领导的积极联络和精心部署下,采取听取讲座、实地参观、互动交流等形式,我们了解到景明佳园社区的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党组织建设等各方面情况,也深深地体会到他们思想观念跨越式发展的成果。

作为南京市首个集中安置特困户、无房户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在市委的领导下和党委一班人的带动下,利用旧村改造时机,将夕日的_龙须沟_变成了今天的_新佳园_,道路宽敞平坦,小区绿化成荫,商贸区红红火火,居民们安居乐业……短短的几年里,已经彻底改变了过去的'穷、破、难的状况,成为了社会主义新社区中的典范,值得我们认真的学习、借鉴、回味和反思。

二、看到了差距,增强了加快发展的紧迫感。

连续几年,景明佳园社区荣获_南京市青年文明社区_、_南京市和谐社区_、_江苏省绿色环保社区_、_江苏省商业示范社区_等荣誉称号,为全国、省、市的典型亮点社区。其间社区建设的成功离不开党组织的悉心关怀,也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

群众带头人是建设好新时期社区的关键。景明佳园社区党委书记陈迈林同志在担任社区负责人前已经是了一名公职干部,当党组织找到他,要求他担任负责人时,他二话没有说,放弃自己安逸的生活,挑起了这副重担,经过多年的艰苦拼搏,硬是带领大家闯出了一条_问题小区_蜕变_亮点典型_的实践道路。

在社区建设中学会发动群众,引导群众对社区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是一门很值得研究的学问。景明佳园社区善于分析社区实际,总结社区残疾低保多、下岗失业多、帮教安置对象多等特点,实实在在听民意、帮民困、解民忧,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_应保尽保、能帮就帮_等有效措施变劣势为优势,用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群众做好事、做实事,在民心工程上下功夫,让群众主动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低起点上做出新成绩。

由此认识到在思想观念、发展思路、政策运用、机制创新等诸多方面,我们也存在很大差距,面对这种现状,如果不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奋力赶超,就会使发展的差距越拉越大。

三、启迪了思维,坚定了加快发展的信心。

在参观中,我切身体会到社区领导班子科学发展观的树立是一个地区发展的必备条件。试想一下,违章搭建多、破墙开店多、养狗养鸡多、毁绿种菜多、乱扔垃圾多、打架斗殴多的_六多_问题小区,如果没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多年一如既往地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的科学发展思路,始终保持思想与行动上的与时俱进,执着信念多方合力的共筑和谐,哪里会有群众怡然自得、安居乐业的温馨场面?

通过交流,我们汲取到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社区建设以及本职工作有了新的感受和想法,对今后工作的思路和发展有了很多新的思考和探索,对进一步更新发展思维空间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我们应该抓住_决战xx_的良好机遇,借鉴典型先进经验,进一步振奋精神,奋力拼搏,为全面建设和谐社区而努力。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经过这次向先进典型社区的实地参观学习,我个人的思想认识经历了一次全面洗礼,对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困绕心中许久的一些观点也都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在上级部门的坚强领导下,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恪尽职守、勇于创新,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创造出色的工作业绩!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2篇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在逐年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多年来,从立法机关到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制定和完善了诸如附条件不起诉、分案审理、档案封存等一系列制度和做法。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章加以规定,通过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虽然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运行十年有余,但并未构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第33条加以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尽管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方针以及一些具体要求,相较以往的制度有重大的突破,但仍不够全面具体,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试做一简单分析:

第一,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尚缺乏普遍认同。一方面,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庭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不能履行好家庭监护职责。另一方面,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明确未成年社区矫正的运行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现实意义,忽略了未成年人这一犯罪团体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巨大的可改造性,以致在具体执行中对矫正工作做得不到位或流于形式。第三,将未成年罪犯放在社区里教育和改造,其成功执行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大力配合,因此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仍缺少分别化。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前,在大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不与成年人分开接受矫治,这极有可能会造成“交叉感染”的严重后果,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如何将青少年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使其专门化,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与实践中的完善。

第三,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专门化。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十四至十八周岁仍处于青春期,身心尚未成熟,易怒、紧张、好面子,比成年人更不能承受压力。所以,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当知晓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与未成年人交流的能力。由于“罪犯”身份及所处“场域”的特征,社区矫正青少年遭遇了极为严重的社会排斥,在就业和精神健康等诸方面均存在显而易见的脆弱性,表现出突出的弱势群体特征。因此这决定了在选任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方面,要选择有经验、了解青少年身理及心理状态的、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上述诸多问题的出现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实践运行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宏观上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初步规范,但系统立法体系的缺失、相关具体执行规定的不完善、公民社会发育不良等等导致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成效缺乏,制度发展缓慢。

(一)系统完善的社区矫正立法体系的缺失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2003年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标志正式启动的,而后于2009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作为在全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方针, 2011《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结束了社区矫正8年来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地位,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下来。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其中一条加以规定,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但是从具体条文内容来看,大多是从宏观上来规定,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系统构建,也没有细节的设计,一条简单的规定远不能解决现实的繁琐问题。

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具体法律体系建构不足是制度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未成年犯罪群体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为他们创设有利于回归主流社会的法律环境就显得尤为必要。从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增多以及其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来看,此制度急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模式,并进一步规定制度实施的明细,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主体,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合法性问题等等。我们可以借鉴外国比较成功的以及成熟的社区矫正的做法,将其与我国的现实状况和未成年人发展阶段相结合,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促使青少年矫正对象真正回归社会。

(二)公民社会发育不良

社区矫正制度得以生成的前提条件和顺利运转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社会的构建。公民社会是与国家形态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形态,集中体现为非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机构、中介组织等非官方的社会组织的存在,证明了社会发育的文明化、经济独立化与民主化。“这种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社区治理结构实现了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营利和非营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通过协调合作,实现社区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我国的司法机构属于由行政自上而下设立并推动运作的类型,“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资助运作”是制度实践的主导模式。从社会机制运转模式来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运行过程的进行及其主要司法资源大多依赖于行政管理体制,一旦没有了挂靠单位,离开了上级组织,其行为就会变得僵硬而艰难,机构员工聘用、服务项目选择等受行政干预较多。同时,对作为社会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主体而言,社区矫正青少年需要满足的个体具体权利并没有被关注,这些社会组织或机构更多关注的是主管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未能有针对性地满足青少年犯罪主体对生活、就业和心理等方面的需求,或者脱管、漏管、任矫正对象为所欲为,或者变相地成为对青少年犯罪主体的监管方式。工作重心的偏离,针对性的缺乏,使得这一部分组织和机构不能成为社区矫正青少年寻求支持与关爱的矫正主体。因此,传统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由于其发育不良以及无法超越其自身的狭隘性,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对社区矫正青少年的歧视与偏见

就普通民众的观念认识来看,大都认为犯了罪就应当被处刑,除了生命刑就应该被监禁,让罪犯回归社会势必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对犯罪人普遍的不信任感,使得民众对贴上“罪犯”这一标签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同样有强烈的排斥感,未成年犯罪人同样被要求与社会隔离。社区矫正这一行刑制度的主旨与民众的一般认识有很大不同之处,社区矫正希望通过将服刑人置于社区中服刑,使他们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但矫正对象作为服刑人员,在民众眼中已被贴上了“罪犯”的身份标签,尽管从场域上看确实在社区服刑,未剥夺未成年人的自由,但身份标签的客观存在使大多数民众在心理上对其具有明显的不信任、不欢迎之感。进而造成对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种种歧视和偏见,并体现在家庭邻里关系、社会认同及就业晋升等各种交往与发展过程中,未成年矫正对象被广泛排斥,并且这种排斥会存在很长的时间。更为严重的是,“一旦社区矫正的青少年被打上这种被排斥的标签后,他们会将来自社会的观点内化,自觉将自己归属到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或不被认可的群体,从而产生内心的羞辱,表现为退缩、逃避等行为,并出现抑郁、适应不良等心理症状,减少与主流群体交往的主动性,这必然会影响更多社会资源的获得,阻碍他们融入主流社会。”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持续被排斥的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自我认识的错误,是内因和外因、主观与客观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造成了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困难。笔者认为,这些实际困难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应立足我国现实,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并努力使之发挥应有的制度价值。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之完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提倡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轻刑化的理念,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萌芽并最终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体现在多方面,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社会化教育, 提高他们的可改造性;又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减轻国家行刑成本;还有利于体现司法的文明和民主。虽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乏社区矫正的共性,但更有区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色,许多西方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建构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作出分析。

(一)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是制度良性运行的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必然要做到质上面的区分。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以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主体支撑,他们决定了国家发展的未来。因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也要慎重而特殊对待,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有其必要性。

1.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自身特点的要求

未成年人在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心理特征、行为特征这主要的两方面上跟成年矫正对象有着很大的不同。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大多具有偶然性,而且一般来说他们犯罪大多产生一些性质不太严重的后果,相对来说可以使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去弥补,从这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有矫正的价值。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一方面决定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矫正措施的特殊性。将涉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内容独立出来进行立法,从而避免未成人和成年人之间的混淆,体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2.适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需要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 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甚至是整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的立法,确实存在相当明显的问题。其一是法律规定欠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 与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_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研究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在上述法律法规中, 都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之一, 负责对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 并没有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以及如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其二是已有的规定效力层次不高。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尚以通知、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这些规定的层次都较低,不足以协调整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权威不够,有待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有必要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立法的具体建议

鉴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上文所做的分析,最好要有一部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分的专门法律,因而我国制定一部独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有其存在的意义。这样一来,司法和执法人员就有法可依,从而使得社区矫正有了合法的地位与执行力,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和腐败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这部法律中,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主体;(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运行方式和程序;(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5)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经费管理。相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只从宏观上把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做法,上述立法结构要更为具体和全面,通过可操作性的提高使社区矫正制度功能得以发挥。

(二)配置专门化和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与人员

从宏观上来讲,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因此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从主观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心理的脆弱性以及承受能力弱的特点,这就需要一个相对专门化和专业化的矫正团体对他们进行教育。一方面,从专业队伍建设角度出发,要加强对矫正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培训, 使其具备专业思想和操作技能, 以增强矫正工作的效果。尽可能多地雇佣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组成顾问小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需要广大的志愿者来参与,这部分志愿者可以从大学毕业生的群体中寻找。大学生的专业素质普遍较高,而且他们的年龄与未成年人相差不大,可以很好地了解他们的心理。未成年人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年龄差距的缩小而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的心理逆反度。

(三)不断提升对社区矫正的公众认同度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3篇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功能实现的关键,自2002年8月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执行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也存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和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四个方面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执行 检察监督 完善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模式。我国自2002年8月开始在上海和北京两市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与此同时,对于社区矫正功能实现最为关键的社区矫正执行,还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不被重视、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深入开展以及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因此,对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必不可少。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执行的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首先,权力制约理论。其最早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理论。其核心观念在于通过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权力的恶意扩张和肆意侵略。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也不例外,检察监督就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执行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执行。其次,人权保障理论。保障基本人权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我国更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犯罪人”,但基本人权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的,检察监督的开展正是为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司法文明”。再次,恢复性司法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艾葛拉西提出的,美国恢复性司法学家丹尼尔·凡奈思与凯伦·斯创认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强调修复因犯罪行为所导致或揭露之伤害的司法理论。 简而言之,恢复性司法就是希望实现犯罪人与受害人乃至所有受到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的对话,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彼此之间直接沟通和协商的犯罪反应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正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践,而检察监督则是制度设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因为它是保障这种沟通和协商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最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协作,是为更好的达成共同目标;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目标就在于更好的打击犯罪,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检察监督正是刑事司法机关协作的具体表现,共同的目标是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实现社会和谐。

二、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

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位阶太低,不能引起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以及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充分重视,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而检察机关也将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_、看守所的监督上,使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比如对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都没有提及,检察监督效果难以发挥;最后,检察监督的权力设置缺乏强制性,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什么时候进行纠正、不纠正或拒绝纠正应当如何处理,使得检察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的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不重视,仍将工作重点放在_、看守所的监督上。其次,将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混为一谈,不分区别的将相关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经验予以运用,忽略了社区矫正执行自身的功能价值。最后,“越俎代庖”,部分地区代行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比如帮困扶助、心理矫治等,导致主次颠倒,监督淡化。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

由于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确立时间较短,检察监督工作还不成熟,很容易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常常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能为重点,但对于其享有的司法权能,比如获得减刑权、对无法律依据的矫正措施的拒绝权、对矫正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权等常常予以忽视。

(四)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执行效果体现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以及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但目前的检察监督,还停留在对社区矫正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控制上面,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忽视了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执行效果,是否真正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有效矫正,以及是否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的检察监督,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健康长效开展,更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力的运行原则,对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亦是同样的。如果深入有效的对社区矫正执行开展检察监督,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具体来说就是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保障检察机关真正获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权力。

首先,制定《社区矫正法》。我国社区矫正研究专家已经起草了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案,共计118条,并在2012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主办了相应的研讨会,专家建议案的内容就包括社区矫正监督与法律责任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此次机遇,结合自身检察监督实践,对《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促进该法的早日出台,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其次,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以将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刑种在《刑法》予以确立,比如社区服务刑或社区矫正刑。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在检察机关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拒绝纠正或不纠正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限期整改制,赋予检察监督更多强制力,保障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二)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重新定位:首先,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视。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所在,如果社区矫正得不到有效规范的执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效果就难以实现,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重视。此外,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历史潮流,检察机关更应加强重视,充分做好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其次,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区分开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社区矫正执行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报送主体,明确报送内容,比如相关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凭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矫正执行信息等,还要根据本地区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情况明确报送时间和接收部门,同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录入的检察监督,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平台,解决跨地域的刑罚交付执行和跨级别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信息不畅的问题,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最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自身“越俎代庖”。检察机关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信息平台,并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向舆论媒体、社会公众通报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情况,接受媒体的质询和人民的监督,防止代行司法行政机关矫正职责。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对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第一,要注意对未成年、妇女、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比如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注意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成长关注,建立跟踪维权机制;针对女性服刑人员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现象,要注意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灵关爱,保证矫正执行机关在进行矫正时有女性矫正工作人员参与,并采取较为舒缓的矫正方式;对于老弱病残,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其进行重点帮扶,确保正常生活。第二,注意对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权能的维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意识到自身的司法权能,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检察监督工作人员也要纠正思想观念,在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权能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其司法权能,通过检察官信箱、检察官接待日、合法权益告知制等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4篇

首先,我们应该把自己的位置摆正,我们只是为群众服务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所以我们对待每一位来办事的居民都应该热情地接待,耐心地讲解,要有奉献精神,真诚、耐心地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件事。要把居民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他们生气了,我们不能不耐烦,要耐心、仔细地向他们讲解,直到他们明白为止,满意为止。即使是一件小事也要及时地去处理,要时刻把他们放在心上。

其次,要多下小区,深入群众,关心他们的方方面面,随时了解社区每一位居民的生活情况,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多和居民交流,正确的引导他们的思想,关心他们的点点滴滴。

现在我国的劳动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完成,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是,目前的劳动行业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问题,例如,很多群众会反映说我们的劳动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实现真正的公开,一般只有在居民办理相关业务时,我们办理人员才会告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很多工作的办理还是存在不足。为了给群众解决更多的民生问题,为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赢得更多的掌声,我觉得应该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同时加强监督保险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大对社会劳动保障力度。

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剖析自己,在实际的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不足,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我坚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伴随着社区共同成长。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5篇

进行了一周的社会实践工作,本人感想颇多。

(一) 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认识。

原来都只是从书中,电影中知晓社会工作是一项助人的活动。实习过后也终于体会到了助人的真正含义,其中不免也有些无奈和遗憾。也深深体会到了帮助别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五天的实习或多或少让我对社会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体会,感悟。我觉得社会工作不同于别的专业,他比较广泛也需要很多的技巧知识,但这些技巧又不具备太多的技术含量,也不需要太深入的去挖掘,根底也比较浅。普通的人只要学了一样能很容易掌握。

居委会的站长,主任,阿姨们虽然没有学过社会工作专业,但她们通过亲身实践与案例的参与,懂得的知识远远比我们多,懂得的理论与运用理论,技巧的能力远远比专业更专业。

这让我觉得社会工作这个专业缺乏了专业的深度和根基,把它作为大学的一门专业投入四年时间去学是不是有点浪费了呢?社会工作是职业,是实践性的.职业,只要开设专门的培训班培训相关的人员足以。

(二)宣传工作的体会

我们在宣传社会工作活动时更是深有体会,也发现了几个特有味道的现象;

① 我们宣传的对象全是中老年人,因为年轻人几乎对此不感兴趣,也不想知道。

② 中老年的大爷大妈根本一点也不知道什么是社会工作,什么是社工,我们解释一番后他们索性直接把社工和义工,志愿者画上了等号,更不会去相信自己如果请个社工帮自己解决了问题居然不用掏钱。

③ 有的人不相信社工能为他们解决什么实质性的问题,认为社工就像某些甚至大多数的政府官员一样,拿着皇粮俸禄,纳税人的钱却不为老百姓办实事。在办公室里喝着茶,看着报纸,耍着电脑度过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直到退休又能领到更多的皇粮俸禄。

这几点让我认识到了开展社会工作的艰难,也足以深知国家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还远远不够,没有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不得不说是一种失职。有些百姓就直接向我们痛诉政府的无作为,做无为,没有替老百姓办好实事。社工就是政府的雇员,政府是雇主如果雇主都得不到百姓的认可,他们还会去认可,信任雇员吗?这也不得不说是社会工作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这次实习给我最大的感悟就是让我真正明白了对一个事物的了解不是从书上就能搞定的,要去真真正正的融入到实际生活当中,参与其中。只有这样得到的认识才是最真实,最有权威最实际的。

社会工作的开展,不是政府,社工,群众的单方面的工作。他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配合才能很好的去开展,落实。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社会共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社工能真正的融入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家庭中去。一遇到问题首先找社工的思想能在百姓脑中根深蒂固。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6篇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的进行及其效果需要有制度保障。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制度建设极为重要。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包括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和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操作规程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⑴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急需解决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即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工作规程的专门制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试点为范例,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的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

1;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而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来看,社区矫正却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虽然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还是从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不是起主要作用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经取得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几个省市的开展,我国逐渐又形成了一种由地方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各个部门联合办公的管理社区矫正的模式。但这一管理模式仅仅只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执法者身份(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是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这就把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推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从目前上海市正在实施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来看,主要是通过两条组织体系、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⑵具体到直接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街道、社区,主要实施矫正工作的主要是三类人员,分别是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工服务人员以及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的民警。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基本上已经脱离了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的规定,参与一些与执法相关的法律程序上的事务。而没有执法主体身份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却在管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这种状态常常会导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无法全方位的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矫正工作效率的低下,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规程中不同性质工作的分工负责来保证既能使工作主体开展工作,又能维护现有法律中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⑶。但这样一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工作形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对其性质定位非常尴尬,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组织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及审批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在其它环节的衔接上造成不便。

3、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目前上海试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一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由于各个机构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视,所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不利于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同时,这一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谁也不理”、配合大于摩擦、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特点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7篇

一,健全工作机构

二,建档立制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镇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司法所,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如矫正对象李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以及子女间关系紧张试图杀害家庭成员被判三缓五,置入社区后自觉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与家庭成员间无法在继续生活下去,无颜面在与亲戚邻居们相处沟通,几乎失去生活的勇气.通过心理疏导,家庭成员间的沟通,摆脱了她心理上的阴影,目前她与丈夫,子女关系融洽和睦,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五,人性化改造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曹某的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哥们义气,_,在被判缓刑后,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父母由原来对他不放心,担心他会走极端,现在他父母亲对他很放心,多次感谢司法所对他儿子的帮教.据统计,今年仅通过心理疏导,就打开4名矫正对象的心灵,唤醒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并为2人解决了低保问题.

六,正面引导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8篇

一、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

基层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足。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服刑人员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服刑人员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如果得不到基层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但现在的状况是基层领导干部更换频繁,部分领导干部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更不用说很好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村(居)群众对社区矫正知识的了解不够、认同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农村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不理解,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重帮教轻管理的思想。在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部门是工作主体但无执行权,而公安派出所又无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就导致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重帮教、轻矫治的现象出现,以至于使个别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形同于安置帮教。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法院宣判了,_释放了,就没事了,什么社区矫正,国家也没有法律规定,我不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教育也无所谓。

2、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接收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只能发展各村(居)的两委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也只是马虎了事,起不到日常监督管理作用。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困难

首先,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由于撤乡并镇,我县部分大镇如盘龙镇目前幅员面积达126平方公

里,加之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其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我县度前三季度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达73人次,对这部分迫于生活需要外出打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实施矫正,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委托管理和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采用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然而目前委托管理并没有实现全国覆盖,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最后,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4、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对此没有规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渝司办[]91号)也只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使得经费保障问题在实践中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5、农村基层社区建设步伐迟缓

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意义重大。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同时,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措施因社会支持不够而影响了实施效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6、社区矫正缺乏相应法律支撑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现行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是相分离的,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认为只要将社区服刑人员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就“一交了事”,后面的事跟自己没有关系,加之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从而导致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时,往往缺少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这样在工作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或者陷入管理不当等尴尬境况。另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社区矫正的奖惩依据主要是重庆市法、检、公、司等12部门的联合行文《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暂行办法》,其处罚效力值得商榷。

二、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探讨

1、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范文 第29篇

一、强化政策制度保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

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我国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但在国外却早已实行。据联合国统计数字显示,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社区矫正对象(缓刑和假释)在全部被判刑者中占有的比例已超过70%。我国引入这个概念,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那些罪刑轻微,因身体原因需要暂予监外执行或表现较好提前假释的罪犯,不在_服刑,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或家庭生活,放在社区进行改造,体现的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宽大和人文关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稳定。蕴含人道、文明、效益理念,契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做好这项工作,立足现有的法律框架,在党委政府重视支持之外,必须结合国情省情,走法制化道路。

强化政策支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始终坚持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健全完善坚实有力的保障体系。2003年7月,“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于2003年10月,以省两办的名义转发了省司法厅《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选择南京、苏州、连云港3个市6个县(市、区)24个乡镇(街道)开始试点。同年12月又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了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部署会议,确立了“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试点工作思路,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开始试点。2005年2月,江苏再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了全省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部署会议,在全国率先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同年3月,省两办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试点拉开序幕。2011年11月,江苏省综治委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提出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的工作要求。同时,以省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范畴,强化了政府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和人、财、物、场所保障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均将社区矫正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推进,层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注重建章立制。社区矫正是一种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作保证。江苏坚持学习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的社区矫正理念、方法和经验,同时,将国内_改造罪犯的监禁矫正经验嫁接到社区矫正实践当中,并结合社区矫正特点,对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进行规范,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职能部门之间衔接、日常监管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奖惩、资金装备保障等多个层面建立了近40项工作制度,包括程序规定、执行要求、内部管理三个层面,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和操作方法,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始终坚持将制度建设作为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了多项工作制度,丰富、完善和发展了江苏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为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推动地方立法。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推进,许多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制度和经验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固化,而制约其发展的工作力量不足、工作手段不力、社会参与程度不高等困难和问题,也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通过努力,《江苏省2008~2012年立法规划》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列入调研项目,作为本届及下届_会立法储备。期间,省人大相关部门对开展社区矫正地方立法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省_会适时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列入2013年度立法计划。据此,省司法厅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13年4月上报省政府。省政府_根据省相关部门和13个省辖市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和修改,形成了修改送审稿,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_会审议。后经省十二届_会两次会议进行审议。2014年1月16日,省_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将江苏社区矫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工作队伍、部门职责、社区矫正中心定位和作用、社会参与机制等内容,规范和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体现出鲜明的江苏特色。该条例是我国出台的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为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在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把握刑罚执行规律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

开放性是社区矫正的一个显著特征。社区服刑人员放在开放的社区进行矫正,安全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十分关心的话题,也是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棘手问题。抓好监管安全,将罪犯“管住”再“矫正好”,就必须切实遵循刑罚执行的客观规律,把握重点执法环节,不断探索既符合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特点又具有江苏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

健全调查评估机制。从2006年起,江苏就开始探索建立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拟判处缓刑、管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危害社会行为背景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出具评价意见,后推广到成年人。2009年开始江苏又建立起罪犯假释前环境评价制度,对所有拟假释的罪犯进行评估,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这两项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把住了社区矫正适用的“入口关”,有效降低了社区矫正工作风险。2013年,全省累计完成审前调查案件18674件,假释前环境评估6787件,法院采信率达到92%。

健全管控防范机制。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也容易成为平安建设的一块“短板”。为此,江苏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始终注重抓好社区矫正各个流程和环节的管控和防范。加强交付接收,推广“报到回执、集中衔接、当面交接”等对接方法,努力实现无缝衔接,减少漏管现象。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对所有新进入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评估,科学测评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危险性,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严格制度落实,每年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安全问题督查整改制度,督促一线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防范脱管失控。

健全教育矫正机制。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教育,根据罪犯类别的不同,分门别类地实施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教育,并适时调整改进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落实教育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定期开展集中教育,全省材,强化罪犯在刑意识,促进罪犯加速思想改造,明确矫正方向。注重个别化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需求,实施个性化矫正措施,做到因人施教,“一把钥匙开好一把锁”,不断提高矫正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创新矫正方法载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

社区矫正管理的对象是放在社区进行改造的罪犯,传统的监禁管理方法和模式受到挑战。要使其真正改造好、教育好,必须与时俱进,运用现代治理理念,不断创新方法手段,借助科技力量,实现科学矫正。

注重现代科技应用。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以流程再造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升级社区矫正信息系统省市县乡四级工作平台,建立全省社区矫正信息汇聚、分析研判和跨部门互通共享的工作机制,探索嵌入生物考勤、语音汇报、技术定位、矫务通等技术手段,推动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体化技防体系,初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相互融合、共研共判、实时联动”的“数字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全省社区服刑人员技术定位率达40%,重点人员定位率达100%,确保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管受控”。

打造集约化平台。为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三大任务,江苏从2009年起,用3年的时间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建成了集“执行交付衔接、日常监督管理、法律政策教育、人际交往训练、就业培训指导、临时过渡安置”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各地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中心在整合资源、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等方面的基本平台作用,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和质量。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经验得到了司法部的充分肯定,2011年司法部在南京召开会议推广江苏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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